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双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国永偿还欠款壹万元(¥1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调解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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