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灿飞、初琦、赵艳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昌蔚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予墨(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根荣、姚灿飞、初琦、赵艳文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黄根荣、姚灿飞、初琦、赵艳文为本院(2022)豫1025执23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出资400万元、100万元、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予墨(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