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事务集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文书制作组,由书记员若干名组成,并可以商请邮政部门派驻EMS专员,统一负责格式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发送工作。
第二条 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及发送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财产线索提供表;
(3)执行通知书;
(4)报告财产令;
(5)财产申报表;
(6)限制消费令;
(7)执行裁定书(总裁定);
(8)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条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规定必须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不得由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法律文书。
第四条 集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予以打印,并电子签章。
第五条 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审理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文书制作人员应向申请执行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执行文书;如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第六条 法律文书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的,应附表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
第七条 文书制作人员在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的当天,将被执行人录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第八条 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各项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文书制作人员应将案卷材料移交网络查控组。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网络查控组,配备网络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工作。
第十条 “点对点”系统应在立案24小时后自动发起网络查询,“总对总”系统应由网络查控专员在收到案卷材料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询。
第十一条 网络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打印“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反馈表,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一)能够网络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即时打印入卷。
(二)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三)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邮寄至杭州市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
(四)财付通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上工作完成后,网络查控专员应将卷宗材料移交卷宗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可以设立现场查控组,配备现场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仍需线下进行的查控工作。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的工作,也可以交由现场查控组集中办理。线下查控所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可交由文书制作组集中制作。
第十四条 现场查控专员可以根据查控事项类型集中排班,确保在排班当天将查控事项完成。需要线下办理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工作的,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委托执行组,配备事项委托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财产调查类事项委托,可由事项委托专员在法律文书集中制作发送阶段完成。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扣划类,需包含: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对于查封、续封、解封类,需包含: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并移交事项委托专员,由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第十八 事项委托专员应每日查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于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并按银行、房产、股权、送达调查等分类转交现场查控组实施完成,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即办结完成。所有受托案件需在3日内接收,在限期内完成。
第十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失信信息录入组,配备失信信息录入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根据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决定,集中在系统中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第二十条 失信信息录入组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决定后,应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防止操作对象错误。
第二十一条 失信信息录入组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失信信息录入组应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步向协助执行单位进行推送,并接收信用惩戒措施的反馈信息。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