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按照执行改革要求,我院首次执行案件应在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网络查控结果,以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财产需要处置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第一条 以下案件属于简易执行案件:
(一)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二)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三)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根据初次接待反馈,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即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归入简易执行案件:
(一)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二)被执行人有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处置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 同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三件以上执行案件的,原则上由一个办案团队办理,有特殊原因的报局长审批。
第四条 执行局可设立快执团队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上述团队可配备在执行指挥中心。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