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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9 08:50: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贯强:

本院受理寇广彦诉你、赵宁宁、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寇广彦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2.568万元2022年8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40万元,年息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寇广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3元,由被告赵贯强负担11100元,由原告寇广彦负担2853元。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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