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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14:36: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付田:

本院受理汤青霞诉赵京京及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汤青霞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替第三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3362.22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25371.11元,迟延息57991.11元),2022年7月29日以后的利息仍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022年7月29日以后的迟延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的双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告替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替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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