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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5 16:55:0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章军:

本院受理耿大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耿大伟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依照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为15.4%,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其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233号东江豪门23栋1单元7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3100883773号】及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233号东江豪门23栋1单元7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3100883803号】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1-3项暂计6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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