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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确认劳动关系 法官悉心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11 18:10:53


8月1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审结一起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要求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避免了拉锯式的诉讼。

2021年5月,原告禄某在被告公司因维修机器而发生事故,造成原告禄某右足拇趾离断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将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在原告禄某要求认定工伤时,被告公司却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禄某无奈只得到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禄某在仲裁委开庭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禄某申请确认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后禄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调解经过

该案由颍桥法庭承办法官乔亚琴办理,在查阅卷宗后得知,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确认劳动关系系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后还需要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最后按照伤残等级等要求赔偿费用,既耗时又费力,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在原告受伤后主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应当是愿意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费用,又通过电话与仲裁委沟通,了解双方在仲裁委时的情况,发现双方在仲裁委调解时被告公司愿意支付10余万元赔偿款,但最终因双方的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与原、被告分别进行调解,为原告分析伤情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及如达不成协议所面临的持久的诉讼,为被告从公司声誉及陷于诉讼所投入的成本等方面入手,最终在承办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共同不懈努力下,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约定了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原告撤回了诉讼,本次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双方的工伤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降低了公司的诉讼风险,社会效果良好。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开展以来,襄城县人民法院一直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调解贯穿办案始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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