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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5 11:02: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树玉:

本院受理平顶山市晓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平顶山市晓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赵秋林、吴树玉共同支付钢管、扣件等租赁费共计132156.28元。二、要求被告牛自召支付钢管、扣件等租赁费共计19660元。三要求牛自召、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租赁的钢管10368.5米,扣件600个,总价值159127.5元。四、要求第四。第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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