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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15:30:5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晓伟:

本院受理曹素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曹素鹤与被告刘晓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素鹤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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