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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17:30:0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晓风、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锁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郎振锁支付 2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郎振锁接受履行后,郎振锁与李晓风及李晓风与李洋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二、第三人李晓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郎振锁律师费 5000 元。三、驳回原告郎振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300 元,由原告郎振锁负担 100 元,第三人李晓风负担 42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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