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襄城县法院发布本院审理的非法狩猎和污染环境两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惩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通过依法惩处治污排污、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服务保障襄城县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引导、规范功能,促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
典型案例一 李某非法狩猎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初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襄城县丁营乡西毛李村自家院内架设禁用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黑尾蜡嘴雀14只,朱颈斑鸠12只。经鉴定:被猎捕鸟类均属于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被告人无视政府禁猎通告,在禁猎期内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 朱某某污染环境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租用襄城县姜庄乡段店村老粮所仓库,套用某有限公司名义用电,擅自建一高温焚烧还原铅生产线,欲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危废代码900-044-49)进行高温炉焚烧还原铅生产。2020年10月份、11月份,朱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后招募多名人员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经高温炉焚烧进行还原铅生产,将炼制过程中生产的废气和废水直接排放,将生产的废渣(危废代码321-016-48)及烟灰(危废代码321-029-48)等随意堆放。经检测,危险废物重约9.1吨。经对提取的现场固体废物及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中现场固体废物及土壤含铅量严重超出法定检出限。2021年8月5日朱某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朱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只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才能更好的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通过对此类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能更有效的震慑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频发态势,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理念,持之以恒推进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起到强劲的司法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