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金融秩序,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根据上级法院规定,该院决定对部分被执行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贷款逾期后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实行重点打击,除对各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拘留、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具体措施是: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凡是各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报告当前及上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没有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该院除限制其高消费外,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包含公司、企业、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等具有履行单位职责的所有相关人员)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名单信息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大头像;(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及大头像。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布。该院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执行局及辖区法庭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向相关部门通报。该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院行政执法行为集中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