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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7 11:17:4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洋、李晓风: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锁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20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郎振锁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洋代替第三人李晓风向原告郎振锁偿还20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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