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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2 14:32: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1025民初4678号

杨战垒:

本院受理原告许全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战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全力借款22.38万元及利息2011962元,自2021年12月5日起,以22.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74.94元由被告杨战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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