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星海:
本院受理原告司卓然与你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司卓然261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雷鸣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