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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6 11:36:19


特邀调解员管理规定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高院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概念)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

第二条(名册管理)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制度,特邀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邀调解员名册应当列明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经历、工作经验、专业特长、资格认证、培训情况以及其他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特邀调解员入选程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组织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并颁发特邀调解员证书。

第四条(特邀调解员入选条件)特邀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法律或调解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在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望;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四)有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时间保障;

(五)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工作职责)特邀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受法院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二)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法院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接受法院邀请参与判后释疑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发挥专业特长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第六条(工作纪律)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一)坚持自愿、合法、平等、高效的调解原则;

(二)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四)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不得干预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

(七)不得在同一纠纷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也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七条(聘任制度)特邀调解员实行选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特邀调解员不续聘对的情形)特邀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再续聘或者不再将其纳入名册,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职责的;

(二)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帮助当事人非法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

(四)特邀调解员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的;

(五)受到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九条(特邀调解)在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参与诉讼调解。

第十条(业务联系)人民法院各业务庭负责具体业务联系,包括邀请参与调解、协助判后释疑、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十一条(奖惩规定)协助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员工作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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