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成刚:
本院受理陈国芳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国芳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铲车租金42000元及拖欠租金利息504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2月18日),其余租金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租金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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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