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买卖房屋起纠纷,看法官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2-17 08:42:14


2022年2月15日上午,在襄城县法院王洛法庭办公室,当事人殷某给王洛法庭副庭长葛梦阳送上了一面绣有“审判精准公正,维护群众权益”的锦旗。案件还得从殷某买房子说起。

基本案情:甲某与殷某双方非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0年6月2日,甲某夫妇将其农村房产出售给殷某,殷某交付房款,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给殷某。2021年1月,因案涉房屋漏水,甲某又出具手写便条一份,承诺将房屋修好,并在半年后办好房产证并交给殷某。2021年9月,殷某以甲某夫妇为被告,诉至襄城县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甲某夫妇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殷某损失。

审理经过:案件由王洛法庭负责审理,王洛法庭干警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非案涉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经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甲某夫妇返还原告殷某购房款,原告殷某将案涉房屋返还被告甲某夫妻。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案中某甲夫妻与某乙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不具备该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大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