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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3 17:06:07


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襄城县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强化对法院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策和相关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临时聘用等人员。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正常进行。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全面、如实、及时报告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实时报告。

(一)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并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二)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并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三)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作为接触交往行为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四)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转递案件材料、反映案件情况、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六)干警认为有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一并报告。

第五条  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案件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对本院代表联络机构统一登记交办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无需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案件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应当记录在案。

 在记录报告时,要准确区分外部过问、内部过问、接触交往三种不同类型。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应记录为外部人员过问;法院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应记录为内部人员过问;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均应记录为接触交往行为。

第八条  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实行零报告制度。

依托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实行“三个规定”情况“月报告、零报告”制度,承办人员遇到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要做到一事一报,随时填报;当月无相关情况需要记录的,需要在平台上点选“无”进行“零报告”。

第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依规按程序报告记录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平台管理员应严格账号管理,严禁泄露账号及密码信息或直接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本院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查看记录报告平台各项填报表及汇总信息。经院党组书记、院长批准查阅的,查阅内容严格限定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审批及查阅经过全程留痕。

第十条  对于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如实记录或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法》和相关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记录报告平台管理员应于每季度汇总分析记录报告情况和本季度查处的涉及“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书面向当地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通过平台报送至省高院;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县委政法委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上季度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院党组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记录报告制度落到实处。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法院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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