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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6 10:15:06


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

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院送达效率,加强失信惩戒制度,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可通过系统查询相关企业公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企业股东情况及其变更信息等。人民法院可根据平台上登记的企业邮箱、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展司法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三、人民法院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四、人民法院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无法联系企业、无法送达诉讼文件的,及时将送达记录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重新取得联系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告知企业及时与法院联系。

五、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认定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参照上述流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监管,视情对涉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办理相关从业资格等方面子以限制。

六、本意见由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





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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