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司全根、刘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全根、刘秋霞、寇小秋、刘印伟、左娟、袁电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 1025 民初 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司全根、刘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000元、利息32659.2元,及罚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2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由被告司全根、刘秋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