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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7 14:24:0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方元、张将、韩尚尚、范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431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方元、张将、韩尚尚、范培培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19338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九点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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