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许昌明珠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昌明珠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7#、8#、9#楼工程款1320975.88元及利息61452.9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共计61452.9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5#、6#楼工程款2668668.19元及利息116442.89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共计116442.89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厂房建设施工工程款360296元及利息71572.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5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共计71572.8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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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