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淑格、王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卓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淑格、王永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淑格、王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卓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1020.11元及违约金19350元,共计90370.11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卓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张淑格、王永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