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超隆:
本院受理郝素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郝素宁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5760元(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2976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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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