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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对刘某芳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01 08:28:29


11月3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刘某芳等6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有农用耕地罪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20年7月,贺某伟(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芳、贺某明、刘某民经常纠集张某良、周某远(张某良等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七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某村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贺某伟、刘某芳、贺某明为纠集者,刘某民、张某良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情节等,襄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芳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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