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殷大锋、田超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33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襄城县王洛镇西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