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石改伟:
一、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租赁费2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石改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