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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驾驶人,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21-11-08 08:31:14


24岁的李某酒后驾车在县城道路连续肇事,致3辆汽车受损1人死亡。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1日晚7时,李某在襄城县某夜市饭店与朋友饮酒聚餐,酒过三巡后已致深夜10时。此时,早已具有醉意的李某仍然坚持自己驾驶汽车离开。在他驾驶车辆沿襄城县凤凰路行驶至紫云大道与烟城路交叉口处时,撞到一辆等待红绿灯的福特轿车,导致该车又撞到前面的另一辆大众轿车。可李某并未下车处理事故,而是驾车快速调头,快速驶离事故现场,这仅仅是李某接下来一系列疯狂驾驶的开始。

李某驾驶车辆沿紫云大道向八七路逃窜,行驶至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附近时,将沿马路边行走的孙某撞倒。但李某仍未理会被撞行人的安危,继续驾车逃逸。途中,李某又撞到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后继续驾车逃窜。


当晚,李某逃窜至襄城县某廉租房附近时,被出警民警抓获。孙某被撞后,经襄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77 mg/100ml;福特轿车维修费用8800元;大众轿车维修费用1720元;本田轿车维修费用33852元。

案发后,李某向被撞车辆的三名车主赔偿了所有损失,并通过法院调解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襄城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于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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