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乔亚琴法官通过庭前翻阅案卷和开庭审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时掌握案情,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高效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0年2月,原告李某看到被告汽车维修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前往该公司了解入职信息。同年3月1日,李某接到被告公司打来的电话,李某被聘用。次日,李某正式到该公司报到入职。李某在工作满一个月后,该公司并未支付工资,直到4月26日通过微信支付李某工资1000元,5月份补发3月份工资2000元。此后再未支付工资,于是李某在2020年6月份停止工作。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停工后,李某多次找被告公司要求支付工资,该公司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10月8日,李某向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0月11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起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工资16000元。
立案后,该案由颍桥法庭庭长乔亚琴审理。乔亚琴庭长拿到案件后,详细翻阅案卷,并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找到矛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11月3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公司应当赔偿其拖欠的工资16000元及出差费用100元。被告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修坏客户车辆,其造成的损失应从工资中扣除。
庭审结束后,乔亚琴庭长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入手,将纠纷剖析开来,从原告个人工作角度以及被告公司角度两方面深入调解,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经过乔亚琴庭长的耐心劝说,原被告双方态度逐渐软化,愿意做出让步,双方矛盾点逐步化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00元,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近年来,襄城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始终将追求公平正义贯彻落实于审判执行工作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公平正义,赢得当人的信赖和认可,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