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亚科:
原告闫炬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亚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闫炬炎欠款5.75万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魏亚科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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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