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会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鹤诉被告赵慧亚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张军鹤,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