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常朝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可与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杰、桐柏县环宇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小可,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2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