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新概念娱乐有限公司、张广辉: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鑫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红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192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昌鑫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许昌新概念娱乐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676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张广辉、郭红艳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