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浩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217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张抗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崔浩伟偿还原告张抗借款52600元及利息(共20973元,其中3000元是2020年3月信用卡套现以及逾期费用,17973元是2020.04.03日至2021.05.24利息)。二、自2020.05.24到被告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5%。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8点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