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佳伟: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香香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139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香香食品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白佳伟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86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支付完货款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