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贾帅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帅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会借款本金675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67581元本金,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结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贾帅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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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