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平顶山市恒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路易通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诉夏征兵和你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路易通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维修款133418元。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路易通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夏征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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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