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丁献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献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州款项1263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63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96元,由被告丁献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