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保定:
本院受理原告盛秋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187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盛秋红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金保定还轮胎款22950元,从欠款之日到立案之日产生利息计25000元,立案后到执行完毕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金保定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