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洁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你、耿桂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261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耿桂萍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其支付的代偿款49711.4元、拖欠保费4732.61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洁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3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雷鸣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