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诉你与王克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一、对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南侧龙凤盛世5幢1单元9层907号房(合同备案编号:第410400201609020043号)不得强制执行。二、驳回原告李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李亚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