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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1 17:00: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民献:

 本院受理原告闫晓东诉你与被告吕七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23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闫晓东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张民献、吕七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0点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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