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江涛诉被告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江涛市场保证金4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4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6元,由原告杜江涛负担2176元,被告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