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145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高志刚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广华偿还货款4500元,并按照4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