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16:10:1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常朝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可诉你与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杰、桐柏县环宇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30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陈小可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常杰、常朝云、桐柏县环宇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7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214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LPR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12465111.11元,其中LPR四倍利息325111.11元,以后另算)。二、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抵押物(土地证号为(2009)第010009825号的土地使用权)由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8点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