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紫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