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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15:05:2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郎旭垒: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杰诉你与李晓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44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胡志杰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对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东段南侧广成和家园32号楼3单元11层1106号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房产价值6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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