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蓓蕾服饰有限公司
蔡炳聪、蔡杰章、蔡杰彬:
本院受理原告毛卫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炳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卫红货款18360元。被告蔡杰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卫红货款9650元。被告蔡杰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卫红货款4530元。案件受理费30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卫红负担31.75元,由被告蔡炳聪负担155元,被告蔡杰彬负担80元,被告蔡杰章负担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